明年1月1日起实施!青岛医疗救助新政:降低起付门槛,提高报销比例
12月19日,记者从西海岸新区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困难人员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自2023年1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施《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将职工大病保险与居民大病保险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类困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意见》针对各类困难人员,实施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内的综合保障。
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有变化。2023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某一时期内家庭成员因重特大疾病发生的费用支出,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以申请这一身份类别。过去,对其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情况予以救助,明年起,将对其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之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意见》首次将职工大病保险与居民大病保险一样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类困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降低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现在的1.5万元和1.8万元降低至7500元和9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由现在的75%和65%提高至80%和70%;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通过政策倾斜进一步发挥大病保险的减负功能,为困难群体进一步减轻医疗负担。
医疗救助作为对困难人员的专项保障,对困难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长期护理等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根据困难程度不同,分类分层予以救助。
对于普通门诊医疗费以及失能人员的长期照护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再按80%至10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640元、5000元救助;对于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80%至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低保、低保边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4类人员,其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本次调整还进一步下调救助门槛(起付标准),由现在的2万元降低至1.3万元,减缓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于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带来的冲击。
此外,《意见》还扩大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救助范围,将救助范围由原来对住院和门诊慢特病两项费用,扩展至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长期费用四项费用,这样也切实加强了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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