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王台街道东草夼股份经济合作社被罚款2万元
处罚类别:罚款 |
处罚事由:黄岛区王台街道东草夼股份经济合作社于1995年在东草夼村南侧搭建了一个大口井,于1999年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在2019年时与青岛东升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将大口井的水售卖给该公司,黄岛区王台街道东草夼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19年时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综法罚字[2022]第202202440号 |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09 |
处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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