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然升土石方有限公司再次被罚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黄综法罚字[2022]第2022039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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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青岛浩然升土石方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徐永伟 |
当事人 | 青岛浩然升土石方有限公司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073260823A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22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日当事人驾驶青岛浩然升土石方有限公司车辆(鲁BL0579)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 |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依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依据内容: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二)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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