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2〕706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聚创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张坤
当事人青岛聚创电器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NUA7XW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10-08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内有1名工人正在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卸货物。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有效检验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青即市监特令[2022]第1060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于2022年9月16日前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手续。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