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农(兽药)罚〔2022〕11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万海利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张存林
当事人青岛万海利农牧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281MA3NUN8P56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1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7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法利、闫天骄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东张应村的青岛万海利农牧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合作社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2.【部委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2 号)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 没收违法经营的9种兽药:1、替米考星预混剂8袋;2、杀菌止痢先锋19盒;3、泰山盘石散6袋;4、青篙琥脂片35瓶;5、无敌混感王7盒;6、银黄提取物注射液7盒;7、金银组合1 1(氟苯尼考注射液 金芩芍注射液)18盒;8、阿苯达唑伊维菌素17袋;9、威戊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8瓶。 2 .没收违法所得389元; 3 .并处罚款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