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素颜美容养生馆发布违规广告被罚55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胶市监处罚〔2022〕1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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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胶州市素颜美容养生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郭晓佳 |
当事人 | 胶州市素颜美容养生馆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281MA3MAJ9H5M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19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店铺页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阅当事人美团网站店铺“素颜 科研美肌”页面,显示有“[针清护理]全脸祛粉刺/排痘/抑螨”字样,抽查店内《顾客档案记录本》,在《护理记录表》中“护理说明”项目一列,发现有“12.29舒敏”“清痘”等记录字样。涉嫌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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