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抵制诉讼中的虚假证明行为,青岛这个法官寄语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日讯 近日,崂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另一起案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证明妨碍诉讼行为,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通过法官寄语倡导诚信诉讼,既顺利化解矛盾纠纷,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证明、妨碍民事诉讼的否定态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把能动司法贯穿到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心用情用力讲好小案大道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认为,被告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庄某在原告同案外人李某(系被告甲公司员工)的离婚诉讼中,出具虚假的《居住证明》,证明李某在2020年10月中下旬至2020年11月、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孙某认为甲公司及庄某明知李某未在公司宿舍居住,却出具不实证明,给原告孙某的精神和生活造成巨大困扰,侵犯了其名誉权,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甲公司及庄某辩称:在上述案件中,孙某在2021年10月8日要求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也属不实证明,已被居委会撤销,因此孙某起诉属于滥诉行为,甲公司及庄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应当就其具有人身、精神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进行举证。孙某主张甲公司出具虚假居住证明系侵权行为,前述案件经法院审查后,仅对上述居住证明的证明效力作出了评判,孙某据此主张上述居住证明导致其精神及生活受到极大压力,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另外,孙某对自己主张的财产损失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综上,孙某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对其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崂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尽管在本案中,原、被告并无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但考虑到双方的前述虚假证明行为,及后续可能产生的问题,法官就本案撰写了法官寄语:“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信诉讼即要求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也意味着诉讼活动中不应有滥用诉权、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上述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诉讼,而且严重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会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范天梦 )
责任编辑: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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