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冠洲机电销售中心青岛销售处等104家企业(名单附后):,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对上述104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青李沧市监准罚〔2024〕789号——青李沧市监准罚〔2024〕892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上述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李沧政务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附件:冠县冠洲机电销售中心青岛销售处等104家吊销企业名单,,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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