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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萌猫”到手变“病猫” “概不负责”被判无效

2023-01-16 15:12:08 西海岸 261 来源:以案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撸猫”已成为一种新潮流。但是,喜欢“撸猫”的市民张某却遇到一件烦心事。2021年夏天,张某购买的两只宠物猫先后患猫瘟死亡,认为卖家王某所卖的宠物猫有问题,要求王某返还购买费用以及为宠物猫治病所产生的损失,卖家王某拒绝张某的要求,故张某将卖家王某诉至法院。日前,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宠物消费引起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8日,张某从王某处购买了两只宠物猫。张某当天就发现其中一只猫(后称“豆豆”)有病症,并在其后几天逐渐加剧。7月23日,动物医院确认“豆豆”患猫瘟。在此期间,张某多次联系王某,王某均称两只猫没有大碍,并拒绝出具检疫健康证明以及疫苗信息。7月26日,“豆豆”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支出治疗费用共计1592元。7月27日晚,另一只猫(后称“奇奇”)出现猫瘟发病的典型症状。8月1日,“奇奇”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支出治疗费用共计2834元。

原告张某请求返还购买宠物猫的费用并赔偿因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王某辩称,宠物猫生病是原告张某照顾不当,且宠物系活体,售出概不负责(店内也有明显标牌),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宠物系活体,售出概不负责(店内也有明显标牌)”的单方约定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购买宠物猫的费用并赔偿因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该案中,被告王某对于其售出的标的物负有担保责任。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猫咪未携带病毒,两只猫咪因确诊猫瘟最终医治无效并于购买后一周至十三天相继死亡,所以,被告王某提供的宠物猫存在质量瑕疵,作为卖家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返还原告张某购买宠物猫的费用并赔偿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官温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一定要审核出卖人相关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宠物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注意保存宠物相关医疗证据,关键时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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