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西海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青岛被罚3万

2023-05-24 08:51:14 西海岸 166 来源:本站


青黄综法罚字[2023]第202301787号:2023年3月30日15时59分左右,冯照强驾驶鲁BDY5012号车使用花小猪软件接到乘客的订单,经查询,订单是从青岛市黄岛区欧美世纪花园-东北门至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副食品批发市场,该笔订单金额为9.45元。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手机14763976666中取得了网约车营运其它订单的交易信息记录。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份注册的花小猪司机端软件,注册完毕后从事网约出租车客运,鲁BDY5012号车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车辆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你(单位)在黄岛区石桥路附近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已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我机关处罚过五次以上,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交规(2020)2号(道路运政)第153项之规定,符合“特别严重,1.五次以上违法的,处30000.00元罚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