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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侵权被罚款

2022-08-16 16:12:41 西海岸 75226 来源:本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文综罚字〔2022〕第f000046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海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当事人青岛海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1D1N99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15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7月29日13时10分,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波(15020021058),王建青(15020021054),胡定安(1502002109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青岛海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有15间包房正常经营,所使用的雷石点播娱乐系统能够正常工作。执法人员随机选择601包房检查,通过点播系统点播了20首视听作品(分别是:《流星雨》国语演唱者:F4,《千年等一回》国语 演唱者:卓依婷,《有心人》粤语 演唱者:张国荣,《时间都去哪儿了》国语演唱者:王铮亮,《映山红》国语 演唱者:邓玉华,《向天再借五百年》国语 演唱者:韩磊,《见或不见》国语 演唱者:何晟铭,《老男孩》国语 演唱者:筷子兄弟,《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国语 演唱者:凤凰传奇,《素颜》国语 演唱者:何曼婷、许嵩,《回心转意》国语 演唱者:黑龙,《穷开心》国语 演唱者:花儿乐队,《无地自容》国语 演唱者:黑豹乐队),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执法人员在机房服务器发现共有可点播歌曲 首,共有两台服务器,均正常使用。检查情况已经拍照录像取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青岛海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著作权许可协议》购买合同或付款凭证等证据。青岛海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视听作品的放映权,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本次检查于2022年7月29日14时42分结束。
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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