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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播带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莱西法院判决驳回!

2023-05-19 15:42:34 市南 158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8日讯 还记得去年热播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吗?其中的“网络主播猝死案”全面展示了面对网红孵化中心这一新兴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时,法官是如何深入调研、大胆实践,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理解新生事物,并最终认定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近日,莱西法院也审理了一起主播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但判决结果却恰恰相反,法官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了主播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平衡保护劳企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用工秩序。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王某在某艾灸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业务,出售该公司的艾灸产品,直播时间为每天2至4小时,费用为200元/天,每10天结算一次,王某以此模式为公司直播销货至2021年12月,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王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福利待遇为由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福利待遇共计20万元。

该请求经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后,王某又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王某在某艾灸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直播业务,没有底薪、考勤及其他管理制度,每日提供约2-4个小时网络直播服务,其他时间自由支配,不受公司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不受其管理,工作的人格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从属性较低,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最终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外卖骑手等是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新业态模式,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劳动关系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劳动关系的部分特征,又不能满足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对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形成挑战。

司法实践中,双方间用工关系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坚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尊重企业自主权与市场主导地位,对双方的主体资格、用工模式、业务从属、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结算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双方间的用工事实,对“假平台、真劳动”情形精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对于“真平台”情形的,应当避免劳动关系的扩大解释,增加企业负重,维护可预期的市场用工秩序。(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明晶 谭美娜)

责任编辑:刘锟锋

(作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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