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城行执行罚字〔2025〕第52号
案件名称涉嫌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案法定代表人孟令客
当事人青岛顺泰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50670030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9 00:00:00处罚幅度轻微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1日查,当事人青岛顺泰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火炬路与华贯路交叉口西南中欧国际城能源站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行政处罚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