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综法罚字[2022]第202203582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的案件法定代表人范强
当事人青岛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TTJ36J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18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10日,当事人车辆在西海岸新区七星河路幸福小镇处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
行政处罚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二)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建议作出如下决定: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