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违反消毒规定被罚2千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卫消罚字〔2022〕1301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12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任元整(2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医务人员外科手进行采样并委托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2022年7月20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医务人员外科手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2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2003974983870 |
数据来源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2003974983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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