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李行审撤告字[2024]7号,原青岛青威行物流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闫江):,根据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青岛青威行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情形下办理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情形。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青岛青威行物流有限公司在简易注销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青岛青威行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2月28日的注销登记。,因邮寄送达原股东闫江拒不签收,现予以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532-66088398,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青岛市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6月4日,相关图片:,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