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青李沧市监反执四处罚〔2022〕1298号
案件名称关于李沧区裴医堂中医门诊部虚假宣传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崔永忠
当事人李沧区裴医堂中医门诊部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FB2J96Q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30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都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当事人销售的牦牛奶粉,其生产企业是甘肃华羚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公司排名第一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不是百年企业,而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其经营场所内召开宣传会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与消费者面对面通过口头方式介绍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食品时,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介绍“牦牛奶是华羚乳业的,是……排第一的”,“所有的产品基本都是大公司的,百年企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