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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病重,丈夫拒付治疗费,怎么办?平度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24-05-23 10:56:06 平度 109 来源: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2日讯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张某(女)与贾某(男)于2020年6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因张某患有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在2018年被收入国家罕见病目录),自2021年9月起,先后到青岛、济南、北京等地医院进行治疗、康复。而贾某则以照顾孩子为由拒绝探望且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张某的生活起居及住院治疗等均依靠其母亲陈某。在垫付了10余万元治疗费用后,陈某已无力继续承担,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支付其垫付的医药费、康复费等。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贾某之间为合法夫妻关系,在张某身患重大疾病时,贾某负有法定义务照顾张某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原告陈某作为张某的母亲,对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的子女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其在被告贾某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基于亲情照顾张某并支付医疗费用,实际上是代被告履行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贾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6799.01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产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及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这不仅是婚姻生活的当然之义,更是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另外,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杰)

责任编辑:杨小萌

(作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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