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新河镇灰埠城子西村卫生室销售劣药被罚3万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新处罚〔2022〕221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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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平度市新河镇灰埠城子西村卫生室销售劣药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当事人 | 平度市新河镇灰埠城子西村卫生室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30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6月份,当事人以成本价18元/盒的价格从青岛众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6盒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万通筋骨片,以成本价19元/盒的价格从青岛众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天力士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在其位于灰埠镇城子西村的经营场所进行使用。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度市灰埠镇城子西村的平度市新河镇灰埠城子西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药房合格区发现有标注为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万通筋骨片1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4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天力士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1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购进的这两种药品中万通筋骨片于2022年2月前销售5盒,售价20元/盒;养血清脑颗粒于2021年11月前销售9盒,售价为21元/盒。无违法所得。 | ||
行政处罚依据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没收超过有效期万通筋骨片1盒、养血清脑颗粒1盒;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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