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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相威胁“敲竹杠”,结果是.....莱西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

2023-02-01 11:23:45 市南 254 来源: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31日讯 日前,莱西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诉、举报相威胁索取不当利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法院一锤定音,告知被告人即使举报属实,其行为亦可构成以敲诈勒索罪。

【案情回顾】

2020年间,某建材公司运送沙石的车辆,夜间频繁从王某家附近道路通行。王某因心脏患病,便向该公司提出车辆夜间通行产生的噪音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车辆存在超载、超速、噪音大等相威胁,采取在道路上拦截运输车辆等手段,分多次向该公司索取了价值5650元石材及现金6万元。

事后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拦截运输车辆等胁迫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王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应当自觉承担消除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保障安静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其夜间在村内道路频繁行车确有过错。但王某若认为行为违法,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若认为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其最终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最终触犯刑律,可谓得不偿失。

【温馨提示】

国家鼓励有事实根据的投诉、举报,但禁止以投诉、举报为手段,索取不当利益。若如此,即使举报属实,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戴谦 通讯员 徐志坚)

责任编辑:刘锟锋

(作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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