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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欠薪百余万,“老赖”获刑两年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恶意欠薪不仅违反民事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

恶意拖欠64名工人工资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承接了工程后雇佣多名工人施工,但自2019年7月起一直拖欠多名工人工资未支付。工人们因侯某某逃匿,无法与其联系,遂向新区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向被告人侯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被告人侯某某限期内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人侯某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公安机关立案后多次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经调查,自改正期限届满至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被告人侯某某仍拖欠6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20518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获刑两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劳动报酬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司法保护屏障。作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单位的信誉,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承担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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