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胶综法罚字[2022]第202201310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福德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案件的案件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当事人青岛福德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94XBY89W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2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胶市监案移食[2022]抽检182号,来函称,青岛福德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单号DC22370200410339987),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阿维菌素项目不合格。该报告由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HR2022102185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标准值≤0.05,实测0.11,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强,王仕保来到位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428号金色家园小区31号楼商业107的青岛福德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该超市负责人王海涛委托乔然负责此事。执法人员在向负责人乔然 说明来意,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曾强:15020899086,王仕保:15020899113)后,在负责人的配合下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超市正在营业中,负责人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同批次韭菜。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予以调取并现场拍照,通知当事人到三里河执法中队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依据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