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平机械有限公司被罚款102500元
处罚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
处罚文号: | 青环平罚字〔2022〕029-3号 |
违法事实: | 射芯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UV光氧和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处罚依据: | 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企业涉及行业属于机械设备制造,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受到处罚1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金额: | 102500(元) |
执法单位: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执行情况: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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