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2年06月13日
处罚文号:青环平罚字〔2022〕031-5号
违法事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处罚依据:违法事实为一般,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违法行为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处罚金额:450000(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执行情况: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