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30 22:13:44 平度 88917 来源:本站
处罚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
处罚文号: | 青环平罚字〔2022〕031-5号 |
违法事实: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为一般,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违法行为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金额: | 450000(元) |
执法单位: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执行情况: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