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中心医院擅自从事产前诊断被罚5千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卫计罚字[2022]130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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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平度)(青岛市平度中心医院)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李环廷 |
当事人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平度)(青岛市平度中心医院)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70200MB28497290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30 00:00:00 | 处罚幅度 | 轻微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08月30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取得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资质,擅自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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