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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罚5000元

2022-09-14 15:10:08 市北 47989 来源:本站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青岛12345热线办理单(编号:220613053419298702),投诉人于2022年6月10日在“圣之火低价超市”总花费25.74元,其中购买了一包“海底捞水煮鱼调味料”(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0年07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花费15元,至购买日已过产品保质期,而商家仍在售卖,诉求要求赔偿。”之后,立即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商河路15号的青岛圣之火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货架后发现两袋“海底捞水煮鱼调味料”(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0年07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一、没收“海底捞水煮鱼调味料”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15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四、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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