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11月14日,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钢山东矿业”)收到罚单,其处罚类别是“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机关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内容显示,中钢山东矿业的违法事实是:矿山主井提升系统在井下-350米水平以下-400米水平建有粉矿回收系统、排水系统和污水沉淀池1座,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其违法行为类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72号第A档,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临)应急罚﹝202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