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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粮窗百货商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被罚11000元

2022-07-02 15:46:37 即墨 17715 来源:本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2〕444号
案件名称关于即墨区粮窗百货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宫召波
当事人即墨区粮窗百货商店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7JF2Y276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1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该店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香雪荞麦风味挂面50包,以20元/袋的价格购进金丰年珍珠米30袋放在店中销售。其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香雪荞麦风味挂面售价为10元/包,金丰年珍珠米售价为35元/袋,至案发已经售出香雪荞麦风味挂面44包,金丰年珍珠米28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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