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中欢百货商店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10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即市监处罚〔2022〕4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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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即墨区中欢百货商店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林 |
当事人 | 即墨区中欢百货商店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282MA3U1B611D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7-01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以22元/瓶的价格购进颐莲玻尿酸补水喷雾20瓶,售价为29元/瓶,已销售8瓶,剩余12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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