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2 15:32:35 即墨 18314 来源:本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2]6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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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青岛市即墨区板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管仁夏 |
当事人 | 青岛市即墨区板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MA3TPMB3XM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22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成。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其仍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 ||
行政处罚依据 | 1.【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