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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制度被罚2万元

2022-09-30 10:46:43 即墨 43332 来源:本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2〕744号
案件名称关于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孔辉
当事人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3648980R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09-30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对即墨区潮海街道南庄村的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充装完成的编号为003220764627气瓶在青岛市气瓶管理系统中未见“充前检查记录”和“充后检查记录”,当事人提供的纸质《液化气钢瓶检查与充装记录》只记录至2022年7月3日“18:30”,且2022年6月29日至6月30日的记录中“充装前检察员”、“充装人员”、“充装后检察员”处未签字确认。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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