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 12:54:28 莱西 552 来源: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4日讯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莱西法院联合莱西市司法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举行环境资源保护新闻发布会。莱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宏,莱西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李红,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云飞,莱西法院日庄法庭(环资法庭)庭长李姗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莱西法院通报2022年以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莱西市司法局解读“司法护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
近年来,莱西法院着力打造“法护绿水青山”环资审判品牌,全力构建“四位一体”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为生态莱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中,“四位一体”模式的主要措施包括:
“全领域”服务保障,助力绿色发展新动能。2022年以来莱西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658件。服务生物多样性保护,如公开审理于某好等人非法猎捕、出售815只野生中华蟾蜍案,促进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全环节”社会治理,构建多元共治大格局。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联合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莱西市水利局建立“补种复绿修复基地”+“增殖放流基地”,积极构建“原地修复+替代修复”修复模式,司法护航辖区生态环境。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协调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入驻环资法庭,推行“上门巡诊”式诉前调解模式,主动对接基层组织,上门讲解典型案例、化解矛盾纠纷160余次。
“全流程”机制改革,推进环资审判专业化。依托日庄法庭设立环资法庭,推行“三审合一”审理机制,精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领域骨干力量组建环资合议庭。在姜山湿地设立巡回审判工作站,在产芝水库管理所设立“河长制”法官工作室,推进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系统治理。
“全覆盖”宣传引导,搭建立体普法新矩阵。联合生态环境局常态化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17次,面对面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将法治宣传与司法公开、以案释法与司法便民、普法与科普相结合,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
莱西法院将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府院联动,综合运用多样化环保措施,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服务绿色发展,为莱西宜居宜业、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贡献力量。
莱西法院此次发布的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于某等人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王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和蝌蚪。于某将非法猎捕的野生蟾蜍和蝌蚪养大后送至展某英和于某义家中,将其宰杀、出售供他人食用。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于某义住处查获活体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杀脱皮蟾蜍55只、风干蟾蜍头1470只。经鉴定,查获的活体蟾蜍718只、死体蟾蜍97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单只中华蟾蜍基准价值为100元。于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某积极主动赔偿部分生态功能损失费,积极悔改。综合考量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于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展某英、于某义连带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已支付20000元),并在青岛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因三人无稳定经济来源,为确保补偿责任得到切实履行,经书面申请,法院判令三人在莱西市水库管理处,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院所指定的地点,从事不少于103天的环保工作。
【典型意义】在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思想的推动下,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种惩罚和导向手段,在环境治理系统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本案中,侵权者无法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而且面临着经济上的困境,法院判令通过劳务代偿的替代方式,使侵权者承担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这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表现,也是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的双赢。同时,该案在案发地进行了巡回审判,使当地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升,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依法守护绿水青山
——吕某、高某、李某非法采矿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0日至6月3日夜间,被告人吕某、高某、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禁采河道及禁采期内非法采砂1310.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8977元。被告人吕某、高某、李某在公安机关分别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2000元、1300元,案件审理期间共同退缴违法所得5677元。被告人吕某、高某、李某分别向法院预缴纳罚金6000元、5000元、5000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高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高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刑罚,责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567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矿产资源,还会威胁河床和河岸稳定,更会破坏水体生态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影响水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莱西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充分履行审判职责,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为推进莱西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重拳出击,环境污染“零容忍”
——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在经营废品回收站期间,在没有任何措施防范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以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经检测:两处自然土坑内含有马拉硫磷、毒死蜱、啶虫脒及苯系物、苯酚等多种有机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属于危险废物HW04农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液和含有机溶液废物。其中,厂区南侧土坑内残液具有腐蚀性特征。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罪的同时,对于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并处罚金,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四
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邴某平诉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020年6月,邴某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本村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违法占地。莱西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于2021年9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邴某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邴某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邴某平在涉案土地上建钢构大棚,占用基本农田,未办理任何审批及备案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认定为非法占地,自然资源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邴某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钢构物的典型案例。划定基本农田,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原告邴某平反复强调,其建造钢构大棚未破坏耕作层,且通过电商带动本村经济发展。但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基本农田为代价,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该案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为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敲响警钟。
案例五
容忍义务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中的运用
——王某臣诉王某红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臣与王某红系同村村民,王某臣承包地与王某利承包地(由其兄弟王某红耕种)相邻。2014年左右,王某臣在土地上建造大棚(坐东朝西)种植葡萄,南北长120米,东西宽14米。2015年左右,王某红在土地上栽种白蜡树,2017年左右将树出卖后栽种新树,至今未再售出。王某红种植的白蜡树与王某臣的大棚间距离为2米左右,白蜡树东西宽8米左右,南北长130米左右,树高约10米左右,其中靠近王某臣大棚的一行最高,上午不影响大棚采光,中午之后至太阳西落,白蜡树遮挡大棚采光,遮光范围由西向东逐渐扩大,靠近白蜡树的葡萄受遮光影响最大。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王某臣与王某红系地邻关系,王某红种植的白蜡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王某臣大棚中葡萄的生长,侵害了王某臣的采光权。王某红在人口地上种植树木亦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符,现因王某红种植的白蜡树已影响王某臣的葡萄生产多年,其行为已超越了王某臣合理的容忍义务的限度,王某臣有权要求王某红排除妨碍,故判决王某红移除靠近大棚影响葡萄采光的白蜡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日照、采光和通风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采光权、通风权是与公民生存、居住密切相关的环境权益。莱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民生福祉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包括采光权在内的各类环境权益,筑牢民生之基,提升百姓福祉。本案中,莱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认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采光、日照相邻关系,通过判决侵权人赔偿采光、日照损失,引导社会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采取合理措施保障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案例六
电路故障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承担
——莱西某医院与国网某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因线路故障(零线烧坏),莱西某医院用电线路发生断电,次日国网某供电公司派员抢修电路、更换电表并维修完毕。再次启动医疗设备时,医院内的DR机、灯具、空气消毒机、CT机、骨密度仪等设备均不能正常运转。5日后,某财险青岛分公司派员现场勘验,双方就上述设备维修事宜进行协商,未达成共识。后莱西某医院为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委托相关设备厂家对损坏设备进行维修调试,支出维修费用154835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网某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企业,应当对辖区内所属电力设施进行定期用电安全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线路突发事故系电力运行中产生的事故,供电公司应就未能履行供电义务向用电人承担相应责任。而莱西某医院作为用电人,在明知其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日常必要的保护措施,亦有一定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故障停电造成的损失,酌定由国网某供电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莱西某医院自担20%。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资源开发利用类、气候变化应对类、环境治理与服务类,其中,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纠纷属于资源开发利用类,也属于环境资源案件。保障用电安全既是供电公司的合同义务,也是落实保供电、保安全、保民生的公共责任。国家电网未尽到保供电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是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则应当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如,断电事项是否进行公告通知、用电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用电人是否及时维修避免损失扩大等。本案是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既督促供电企业应当按约提供安全可靠的供电服务,也警示用电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戴谦 通讯员 谭美娜)
责任编辑:姚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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