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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元顺昌塑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被罚31000元

2022-06-28 16:44:07 即墨 36465 来源:本站

青即市监处罚〔2022〕372号:2022年5月20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即二支路26号的青岛元顺昌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名工人正在使用1台未经检验的叉车装卸货物、在用的2只压力表未进行检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据了解:青岛元顺昌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3-30,注册资本为7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徐强,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370282230633739,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即二支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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